護苗基金就香港法改會提出之
《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記錄查核:臨時建議》報告書作出回應
 
 
 

新聞稿(即時發佈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 二零一零年三月四日

護苗基金就香港法改會提出之
《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記錄查核:臨時建議》報告書作出回應

向以保護18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免於遭受性侵犯為宗旨的護苗基金,昨日(三月三日)就近日香港法改會提出的《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記錄查核:臨時建議》報告書,作出以下之回應,並促請政府有關部門對以下問題作更深入的探討和研究:

三個原則:

  1. 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是社會的責任。政府更應帶頭維護他們的權益。
  2. 我們應對性罪行持零容忍(zero tolerance)的態度;無論性罪行的程度若何,均须嚴格地懲處,以更有效遏止同類行為發生。
  3. 並非每個性罪犯都會重犯。因此,在顧及兒童及青少年的權益時,也須協助性罪犯更新,使他們重投社會的機會。

七項觀點:

  1. 香港法改會認為不應公開性罪犯的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予公眾查閱
    此建議有待商榷。政府應公開性罪犯的資料 (包括慣犯、戀童癖者、及曾犯嚴重性罪犯者),以保障家長及與兒童/青少年有關機構的知情權,以確保兒童及青少年的安全。
  1. 報告建議成立行政機構作為臨時措施
    本會對此項措施表示歡迎,更促請委員會盡快公佈具體方案,即時交代臨時措施的內容,包括該行政機構將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、由誰擔任機構負責人、管轄哪些事務等,以保証兒童及青少年盡快受到保障。

 

  1. 報告書建議僱主應自行查核僱員的性罪行記錄,從而判斷他們是否適合從事與兒童及青少年有關的工作
    為免除僱主所面對的壓力,應由僱員自行提交記錄,而非強制僱主查核有關資料(澳洲昆士蘭省已有類似措施:僱員須      申請准許證(Blue Card),以證明其符合資格為18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提供服務)。香港政府可參考此做法,以保障各方利益。
  1. 政府應特別著重於如何協助有“重犯傾向”的性罪犯。
    對於重犯者,社會又應如何提供協助?
  2. 不贊同“臨時建議”提出「已失時效」的定罪紀錄,不會被披露。
    國外專家研究結果顯示性罪犯重犯率較其他罪犯高出三倍,若只披露三年內發生的性罪行,對兒童保障不足。我們認為不論性罪行於多少年前發生、判刑多輕微,僱主及家長都應有知情權,這樣才能徹底保護兒童。

 

  1. 法改會建議查核機制 “初期只涵蓋準僱員, 其後再擴展至現有僱員”。
    本會認為應同步涵蓋現職僱員,否則局限了‘查核’範圍,對新入職人士不公平,況且對現職僱員未被揭發的性罪行完全沒有阻嚇作用;持續蹂躪兒童/青少年,這樣設立查核機制的人力物資及功夫豈非白做。
  2. 現時懲教署提供的性罪犯治療,只屬自願參與性質。
    本會促請當局強制性罪犯接受心理治療,以減低重犯機會;並全面檢討性罪行的法例、判刑;為性罪犯提供完善跟進服務,協助性罪犯更生。

如欲參看:

一、「 三個原則、七項觀點」詳細全文,歡迎瀏覽護苗基金網站 www.ecsaf.org

二、法改會 (LRC)《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記錄查核:臨時建議》報告書詳情:
http://www.hkreform.gov.h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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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稿:護苗基金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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